一、民法典中繼承權公證需要哪些人到場
民法典和公證法規定,對繼承權進行公證時,一定要到場的人是繼承人本人,其他人如被繼承人、其他繼承人等不一定要到場,而繼承人本人需要提供能證明有繼承權的材料。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條【繼承權】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財產,可以依法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宣告、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六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係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繼承人申請繼承權公證的,需要本人親自到公證機構申請,而其他人可以不到場,繼承人要提供證明繼承關係成立的證據。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