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丈夫嫖娼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婚內嫖娼算出軌。我國法律規定,夫妻之間有相互忠誠、互相尊重的義務,我國實行一夫一妻制,結婚後,與除夫或妻之外的異性發生性關係的,就違背了忠誠與尊重的義務,嫖娼是與其他異性發生非法性關係,屬於出軌。
若因一方嫖娼而導致的離婚,在離婚時,無過錯方可向法院提出多分財產的要求。在查證屬實後,無過錯方可適當多分財產。
一般情況下,離婚案件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也就是說,若A說B婚內出軌,A就要有證據證明,否則,法院不會認定B出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二、嫖娼行為算與他人同居嗎?
不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嫖娼雖然滿足了前兩個條件,但是隻是短暫的關係,並非為持續、穩定的共同生活。
《民法典》之所以吸收“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禁止性規定,主要是對禁止重婚的補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社會上一些沒有配偶的男女之間的同居行為有本質區別。如男女青年在戀愛中的試婚同居,符合法定結婚實質條件的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同居,一些喪偶的老年人因考慮到子女、財產、身體、社會習俗等因素,不以結婚為目的同居行為。這些同居雖也是男女間的婚外同居,違反了法定的結婚形式要件,但沒有違反一夫一妻制,尚不屬於《民法典》禁止的行為。
夫妻離婚時,只有無過失一方可以要求離婚賠償,如果自己有外遇行為,且與他人同居,則不能要求離婚損害賠償。夫妻雙方有民法典規定的過錯,一方或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時,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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