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決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
判決離婚法定理由,也叫判決離婚法定原因或標準,是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後,是否准予離婚,不取決於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可見“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確定準離與不準離的原則界限。它有兩層含義: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或沒有完全破裂,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準離婚。
所以如果男方已經失蹤,女方想要提出離婚,就直接向法院先去申報男方已經失蹤,然後等法院出了最終的失蹤公告之後,女方就可以帶上相關的證明直接向法院起訴離婚,而這種離婚通常都是很快就可以出離婚的最終結果。
二、離婚需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離婚需要滿足的條件:
1、雙方當事人已經簽訂離婚協議並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以及債務負擔等事項協商一致;
2、雙方當事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
3、雙方離婚的意思表示真實;
4、當事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法律規定,夫妻協議離婚的,經過三十天離婚冷靜期,當事人親自去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
單方離婚需要滿足如下條件:
1、雙方婚姻關係合法有效;
2、當事人向法院提交的材料齊備、合法、有效;
3、一方自願主張離婚;
4、雙方感情確已破裂;
5、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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