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如果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保護義務的法定監護人認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請求。實踐中,可以申請中止探望權通常有以下幾種情形:
1.父母對子女具有侵害或者犯罪傾向行為;
2.父母有可能劫持、脅迫子女;
3.父母有惡習或者有不良道德傾向;
4.父母有嚴重傳染病;
5.父母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此外,探望權和撫養費支付也沒有必然的聯絡,不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權,其均享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不論父母是否支付撫養費,其均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並不享有探望權。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我國民法典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對子女的撫養費支付,應根據父母雙方的實際收入和能力及子女的實際需要,同時亦應兼顧子女的身心健康和適時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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