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制執行中申請人登出企業怎麼辦?
強制執行中申請人登出企業的,可以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登出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申請登出公司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公司申請登出登記,應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1)公司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登出登記申請書;
(2)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登出登記申請書》;
(3)法院破產裁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檔案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
(4)股東會或者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
(5)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
(6)銀行出具的帳戶登出證明;
(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檔案。
三、公司登出的條件是什麼?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3、公司因合併、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
四、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意見生效且該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所附條件已經成就或所附期限已經屆滿。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繼承人。
3、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權利義務主體明確。
4、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具有給付內容且給付內容具體、明確。
5、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6、屬於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申請登出企業是需要準備各種證明材料的,最起碼要召開股東會議決議書,正常情況下在公司的債務還沒有償還完畢之前,不能直接申請登出企業,若沒有依法清償,或者在債務清償過程中有違法行為,股東是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