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婚後財產糾紛依據

婚姻法婚後財產糾紛依據

婚姻不僅是兩個人的婚姻,家庭也不是單獨的家庭,所以婚姻不僅需要婚姻家庭裡的每一個人去用心經營,也需要婚姻家庭法規中的條款去保障婚姻家庭不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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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離婚後財產糾紛法條的依據有哪些

婚姻法離婚後財產糾紛法條的依據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即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根據《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②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③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