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轉出再轉回的條件為:到現戶籍所在地開具戶籍證明,再到接收戶籍處開同意遷入證。拿著遷入證回原戶籍處打遷出證,帶上原戶口本,遷出證,近照三張去同意遷入的戶籍地上戶就可以了。將戶口遷回原籍程式:
1、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2、遷入地派出所同意遷入;
3、向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遷出申請;
4、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戶籍證明;
5、持戶籍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前往遷入地的市級公安局戶政科申請遷入;
6、戶政科簽發《準遷證》;
7、持《準遷證》回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遷出並開遷移證;
8、持遷移證、身份證去遷入地派出所入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