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迫婚姻有效嗎

被脅迫結婚的婚姻是否有效,取決於受脅迫的一方是否在相應的時間內向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一般情況下,受脅迫的一方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結合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釋一的有關規定,滿足以下條件即可撤銷:
1、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
2、“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3、“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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