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公證要雙方當事人攜帶下列材料親自到公證處辦理:1.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2.結婚證或離婚證、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3.配偶一方的死亡證明;4.婚姻登記部門或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未婚證明。【法律依據】《公證法》第25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宣告、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