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以下證件:其一、本人身份證;其二、集體戶口卡原件;其三、集體戶口封面的影印件;其四、集體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具的戶籍證明;其五、本人近期兩張二寸紅底免冠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