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代領的結婚證是否合法有效?

委託代領的結婚證是否合法有效?

委託代領的結婚證是否合法有效?

代領的結婚證是無效的觀點。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明文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該規定屬強制性規定,即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經審查後取得的結婚證才是合法有效的,要求結婚的男女才能成為合法的夫妻。不是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而取得的結婚證,則是違法取得,是無效的,其婚姻關係並不被依法承認,只能作為同居關係看待。然而,該法規定所指的“必須”,並不是指任何人都可以替代的行為,所以,本案原、被告雙方雖然在委託他人代領結婚證時已符合法定的結婚條件,但是,由於原、被告雙方沒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只是委託他人代領的結婚證則是不合法的,因此也是無效的。如果婚姻登記機關明知不是結婚的男女雙方而與之辦理,就屬違法辦證,反之則屬當事人欺詐騙取或不法所為。

二、第一種觀點把可以代理的法律行為與不能代理的法律行為混淆在一起,導致作出了“合法有效”的認可。因為可代理的法律行為分為三種:一是一般的民事法律行為,如委託他人帶封信,買點東西等;二是訴訟行為和非訴訟事件,如訴訟活動,非訴調解、仲裁等;三是履行財政、行政義務的行為,如納稅、專利申請、車輛登記等。而不能代理的法律行為也分為三種:一是具有人身依附性質的法律行為,如婚姻登記、訂立收養合同、訂立遺囑、接受、放棄繼承或遺贈等;二是內容違法的行為,如被法律禁止的,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行為等;三是依照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本案的代理行為恰好是不能代理的第一種具有人身依附性質的法律行為。因此,代理行為無效,代理結果也必然無效。

三、特別需要敘明的一個重要界限,就是如果是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了結婚登記,而只是由於其他別的原因當時未領取或未領到,後來委託他人代領的這種行為與雙方並未親自去登記,直接託他人辦理的行為是有嚴格區別的。前者屬於可代理的一般民事法律行為,而後者是不能代理的法律行為,所以,本案是因為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沒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因此,委託代領的結婚證既不合法,同時也是無效的。

委託帶領的結婚證是無效的,結婚是必須要夫妻雙方同時到場,然後根據相關程式來進行辦理的,才算是結婚證。如果夫妻雙方因為沒有時間而辦理結婚證可以選擇共同時間來進行結婚證的補辦即可。結婚是一定要有雙方在才能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