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在審判時需要注意什麼

訴訟離婚在審判時需要注意什麼

一、訴訟離婚在審判時需要注意什麼

1、親自到庭應訴。離婚案件,除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庭外,必須當事人親自出庭。原告若不出庭,會按撤訴處理;被告若不出庭,會缺席審理。

2、證明自己的主張。原告必須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已破裂確無和好可能,被告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夫妻感情並未破裂。

3、調解程式。調解是訴訟離婚的必經程式。不同於其他的民事訴訟案件,在離婚訴訟案件中,調解是判決的必經程式,法官不經過調解不能進行判決。

二、離婚訴訟可以要求審判人員迴避嗎

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係的;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係的;

(5)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迴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1)未經批准,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

(2)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3)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報銷費用的;

(4)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

(5)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好處的。

當事人對迴避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複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

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訴訟離婚中?調解是其中很重要的一個環節,法律不允許法官在尚未作出調解的情形,直接對離婚案件作出判決處理。而經過調解的離婚案件,可能出現多種結果,包括調解和好、調解離婚以及調解失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