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怎麼和服刑人員離婚?

一、需要怎麼和服刑人員離婚?

需要怎麼和服刑人員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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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服刑人員訴訟離婚時,其應當向哪個法院起訴離婚呢?這需要看離婚訴訟是由服刑人員提出的,還是由服刑人員配偶提出的。

(一)服刑人員提出離婚

如果是服刑人員提出離婚訴訟的,按照“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轄原則,服刑人員應當向其配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二)服刑人員配偶提出離婚

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都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如果服刑人員的配偶提出離婚訴訟的,那麼應該向原告(即服刑人員配偶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訴。法律這麼規定的原因在於,服刑人員被關押的地方往往與其配偶居住的地方不同,為了方便服刑人員配偶履行訴訟程式,減少其負擔,因此其可以向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訴離婚。

(三)雙方都是服刑人員

如果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管轄。

如果夫妻雙方都是服刑人員的,如果被告服刑不到一年,那麼就由被告的原住所地法院管線;如果被告服刑超過了一年,那就由監禁地的法院管轄。這時候,原告住所地和原告監禁地的法院是無權管線的。

二、起訴離婚的手續是怎樣的?

(一)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

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個人。在離婚案件中,原告一般為夫妻關係中的一方,即妻子或丈夫。

2、有明確的被告。在離婚案件中,被告一般為夫妻關係中的一方,即丈夫或妻子。無論哪一方起訴離婚,需在離婚起訴書上寫明被告的姓名、年齡等基本資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離婚案件訴請離婚的理由一般是夫妻感情破裂,具體描述夫妻感情的狀況以及現在家庭生活的狀態等。

4、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二)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離婚案件當事人在具備上述條件,並準備好離婚起訴書以及相關證據後,可以到管轄法院立法庭提交材料

若是配偶一方在服役期間,想要與對方離婚的,此時需要擬定離婚協議之後,向服役人員所在地,或者是監獄所在地的法院提出離婚的請求。只要提交的材料,能夠證明夫妻關係確實已經破裂,那麼法院就會判決離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