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懷孕期間離婚男方是否補嘗

女方懷孕期間離婚男方是否補嘗

一、女方懷孕期間離婚男方是否補嘗?

不需要,如果離婚起訴是女方提出來的,並且男方不存在著重大的過錯,那女方不能因為自己是孕婦就堅決的要求男方對自己賠償,其次,離婚起訴如果是男方提出來的,一般情況下,法庭根本都不會受理。可是,男方是發現女方懷的孩子不是自己的,不僅會准予離婚,男方還可以向女方索要賠償。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婚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其本意應理解為男方和女方雙方行為而發生的懷孕、分娩,不應包括女方和他人發生性關係而導致的懷孕、分娩的情況,否則對男方來說是非常不公平的。女方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導致懷孕、分娩,存在嚴重過錯,也是對男方感情的嚴重傷害,在此情況下再剝奪男方的離婚請求權,既不人道,也容易導致矛盾的激化,而且與法律保護婦女的本意相違背,所以,應賦予男方起訴離婚的權利。

因此,女方懷孕期間能否離婚需依實際情況而定。

二、離婚賠償條件是怎樣的?

離婚損害賠償的範圍應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離婚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方式宜兼採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兩種形式。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責任形式,也可適用非財產責任和財產責任兩種方式。過錯配偶的違法行為造成無過錯配偶的精神創傷的,可以請求給付撫慰金。無過錯配偶的名譽權等如受損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形。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我們可知,離婚賠償的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幾項:

(一)一方需有精神受到損害或財產損失的事實。精神受到損害或財產損失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沒有這些事實的存在就不能請求對方給予賠償。

(二)另一方作出了法定的侵害行為。即《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列舉下列幾種侵害行為,如重婚、婚外非法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員、遺棄家庭成員等。

(三)另一方實施的侵權行為及其由此所產生的離婚,必須與一方的財產損失、精神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如果二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那麼,一方同樣無權請求另一方賠償。其中的因果關係是鏈鎖的,即離婚與侵害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同時財產損失與侵害行為、離婚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精神損害與侵害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而且都必須在離婚時才有權提出。

(四)另一方主觀上必須有過錯,同時一方必須無過錯。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採用的仍是一般侵權民事責任構成要件的過錯責任原則,只有行為人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這裡的“過錯”實際上是一種根據法定的客觀事實推定的過錯。即只要發生了法律列舉的幾種行為就認定行為者存在過錯,而不管這種行為是基於什麼情形下作出來的。如果雙方都作出了法律列舉的侵權行為,那麼,就應當認定雙方都有過錯,侵權行為發生的順序存在先後,並不能導致後繼侵權行為的過錯減輕或消失。為了淳化社會道德風尚,只要雙方都有依據本法推定的過錯,雙方就都無權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

在孕期要提出離婚的,要看提出離婚的主體到底是男方還是女方,孕婦自己要提出離婚的,出於對於嬰兒的考慮也有可能法庭根本就不會判離,或者說是男方提出離婚的,不是情況特殊的,法庭根本都不會受理男方的離婚訴訟請求。但是賠償問題,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妻子只要是孕婦的,離婚時丈夫就必須要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