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軌離婚怎麼判定標準

主要看外遇是否構成導致離婚的情形,且外遇一方是否存在過錯。
法律上的過錯一般是指家暴、與他人同居或者重婚等,因此,有證據證明對方構成上述的過錯,作為無過錯方有權提出人身損害賠償,對於賠償金額問題,因法律對此尚無明確規定,實踐中法官自由裁量權較大,但一般不會超過10萬元,以2-5萬元居多。因此如果一方有外遇出軌的情況,但是並不能夠達到長期與別人同居或者重婚的情況,則無過錯方起訴要求損害賠償,法院不予支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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