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條件
(一)收養繼子繼女:
1、收養人夫妻雙方均同意收養;
2、送養人生父或生母同意送養。
3、被收養人超過10週歲要徵得同意。
(二)收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子女:
1、收養人
(1)年滿30週歲;
(2)只能收養一名;
(3)夫妻雙方均同意收養;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的疾病;
(5)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2、送養人生父母均同意送養。
3、被收養人超過10週歲要徵得同意。
收養社會福利機構的棄嬰、兒童:
收養人:
1、年滿30週歲;
2、夫妻雙方均同意收養;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的疾病;
4、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5、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的年齡應相差40週歲。
二、辦理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居住在已與中國建立外交關係國家的華僑:
(1)收養登記申請書;
(2)護照;
(3)收養人居住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材料經其居住國外交機關或外交機關授權的機關認證,並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2、居住在未與中國建立外交關係國家的華僑:
(1)收養登記申請書;
(2)護照;
(3)收養人居住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材料經其居住國外交機關或外交機關授權的機關認證,並經已與中國建立外交關係的國家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二)根據不同情況,送養人選擇相對應材料:
1、收養繼子繼女:
(1)居民戶口簿、身份證;
(2)離婚證、法院判決書;
2、收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子女:
(1)居民戶口簿、身份證;
(2)與當地計生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書;
(3)結婚證(離婚證、法院判決書);
(4)公安機關或公證機關出具與收養人有親屬關係的證明。
3、收養社會福利機構的棄嬰、兒童:
(1)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2)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
(3)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
(4)市級以上報紙刊登的尋找棄嬰、兒童的公告。
(5)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同時提交該兒童的殘疾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