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撤銷申請;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3、被執行人死亡,沒有遺產執行,又沒有義務承擔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