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處分將來可得財產的行為是否有效

被繼承人處分將來可得財產的行為是否有效
也就是說,當一個人寫了遺囑以後,那他在過世之前,還能不能處分遺囑中所列的財產了,其實,這是可以的!因為根據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這種情況屬於對遺囑的事實變更行為,本來就是自己的東西,過世之前,仍然是自己的財產,所以並不能因為寫了遺囑,就對自己的財產處置權進行了限制。
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對遺囑的規定,核心意思就是要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思表示,所以,在繼承開始前,財產所有權還沒有轉移給其他人,被繼承人仍有權根據自己的生活需要,或者根據繼承人以及客觀環境的變化情況,處分遺囑中的財產。
如果遺囑中概括性的說,百年後所有財產都歸某某所有,而立遺囑時有些財產還沒有取得,是在立遺囑後、過世之前新取得的,那這部分將來可能獲得的財產,仍然按遺囑意願處理,同樣,被遺囑人對立遺囑後新取得的財產,都可以自由進行處分,其他任何人,尤其是繼承人,無權干涉。
法律依據

《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