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誰是胎兒的繼承人

一、法律規定誰是胎兒的繼承人

法律規定誰是胎兒的繼承人

是胎兒的父母。民法總則第15條規定的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胎兒享有遺產繼承、接受贈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五條 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二、胎兒繼承遺產的條件是什麼

1、繼承人須為繼承開始時的生存之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止於死亡。因此,已死亡或未出生的人無繼承資格。但是,現代各國繼承法都規定對未出世的胎兒有保留繼承份額的規定,我國繼承法也對這個問題加以規定。法律設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胎兒的合法權益。

2、繼承人須為未喪失繼承權者。雖然繼承人有繼承能力,又位居繼承順序,但並不意味著繼承人就可以享有繼承權 ,如果繼承人有《繼承法》第7條所規定的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時,繼承人則喪失其繼承人的地位。

3、繼承人須為位居繼承順序者。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並非所有有繼承權的人都可以同時繼承遺產,應按先後順序分別繼承,順序在後的繼承人須在前一順序無人繼承時,方可繼承。

胎兒是享有繼承權的,即便沒有遺囑,胎兒也是法定順序繼承人。遺產繼承是需要根據遺產的份額支付稅的,遺產越多支付的稅費越多,如果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建議在死者生前商量好,辦財產進行轉移給自己想給的人,可以避免多交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