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財產繼承權怎麼寫

放棄財產繼承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寫明宣告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
寫明宣告人跟被繼承人的關係以及擁有繼承權的遺產;
其次,寫明全部繼承人情況,並且寫明自願放棄遺產繼承
最後,落款由宣告人簽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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