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雙方去無遺囑,應怎樣進行辦理

父母雙方去無遺囑,應怎樣進行辦理

一、父母雙方去無遺囑,應怎樣進行辦理

申請人需要提供的證明檔案如下:

1、 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它身份證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所有繼承人需全部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如不能親自至公證處辦理的,需要在當地辦理委託公證,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繼承權公證;如不能親自至公證處辦理並且放棄繼承權的,需要在當地辦理放棄繼承權的宣告書公證;

2、 死者的死亡證明和登出戶口證明(缺一不可);(死亡證明可以是影印件,如果沒有影印件,需先至公證處領取一張介紹信,至所在區衛生防疫站開具死亡證明,也可以由死亡時的醫院開具;戶口本上如果沒有死者的戶籍登出記錄,需提供戶籍地警署戶籍登出證明,有則不用開具登出證明)

3、 所有繼承人與死者間的親屬關係證明 (如單位證明、結婚證、獨生子女證),所有繼承人需要親自到場,如果有人放棄繼承的,需要簽署放棄繼承權的宣告;

4、 繼承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婚姻證明和親屬關係證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注:申請人應先至公證處領取專用表格,交由死者原單位人事或人事檔案部門開具。

5、 死者的婚姻證明;注:指結婚證、離婚證(或法院離婚判決書及生效證明、離婚調解書)、戶口本上婚姻狀況記載;結婚年代久遠或結婚證遺失的,可以不提供結婚證;死者死亡時如果是未婚、喪偶、或離婚的,需提供由戶籍地民政局開具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6、 死者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銀行存款證明、股票對帳單等;請注意不要遺漏,否則需要重新辦理;遺產稅尚無法律規定,繼承權公證辦理完畢後,至交易中心辦理過戶登記時,會另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等,請向該房地交易中心諮詢。

相關的繼承人在進行繼承期間,應對其他的繼承人員和親屬進行說明,合法的繼承這類財產。如他人具有這類財產的繼承權時,應積極的向當地行政和民政部門提出申請,保護這類人員的合法權益,可以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