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追討撫養費要去法院嗎?

通常追討撫養費要去法院嗎?

夫妻在離婚以後,對於孩子的撫養費的問題也都基本協商解決清楚,接下來的就是要按照約定執行。但是有些夫妻的一方在履行撫養費責任的時候,出現了不履行的情況,就會發生追討撫養費的情形,但是追討撫養費要去法院嗎?這也是很多涉及到追討撫養費的人想知道的,大家可以帶著疑問到本文進行了解。

一、通常追討撫養費要去法院嗎?

關於孩子的撫養權和撫養費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訴訟解決。雖然可以通過婦聯、街道、司法所等部門進行調解,但不一定有好的效果。

二、追討撫養費有期限嗎

1、如另一方已經明確表示將不支付撫養費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2、如一方未向另一方請求,另一方也未自覺履行的,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三、子女撫養費數額的確定標準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21條的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根據《子女撫養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1)有固定收人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人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人的50%。

(2)無固定收人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人或同行業平均收人,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可見,子女的撫養費可以變更。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出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子女可以根據需要提出增加撫養費,給付的父或母也可以根據實際負擔能力提出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給付義務。父母要求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給付義務的情況一般有:

(1)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且有撫養能力;

(2)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監改造或勞動教養,沒有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後,有了經濟能力,則應當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

(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繼父或繼母願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原有給付義務方所承擔的撫養費數額可以適當減少或免除。如果繼父或繼母不願意負擔的,則生父或生母仍應按照原定數額給付撫養費。

到目前為止,大家也都知道了追討撫養費要去法院嗎?關於撫養費追討的問題,也是好多人想知道的,如果確實遇到不按時支付撫養費的,首先可以進行協商解決,實在解決不了的可以通過法律程式解決,通過法律敦促其履行法律責任和義務。但是作為夫妻任何一方,都要對孩子盡職盡責,確保孩子的撫養不成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