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監護權變更需要什麼材料?

一、孩子監護權變更需要什麼材料?

孩子監護權變更需要什麼材料?

1、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或者婚姻登記機關的證明

2、各自撫養子女的有利或者不利條件的證明

(1)如對方混有嚴重疾病,傷殘的醫療及醫學鑑定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2)對方另據,朋友處請求其出具對方長期不良嗜好的證明

(3)請求鄰居,朋友出具對方未盡到扶養義務、虐待子女的證明

二、監護權變更方式

孩子的監護權可以通過協議變更和訴訟兩種方式變更。

協議變更需要的手續是,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撫養權變更協議變更。

訴訟變更的手續是,要求變更撫養權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孩子撫養權,然後由法院判決是否可以變更。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6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二、變更監護人的程式

首先,現有監護人無法履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這是能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前提條件;

其次,需要有人提起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請求,這包括孩子生父母,長期撫養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須是與孩子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最後,就是法院根據具體情形,從有利於孩子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做出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判決。

孩子監護權變更申請只能通過法院進行。現實生活中,孩子監護權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而相關法律並沒有是否明確的規定。

所以,如果在離婚後想變更孩子監護權,除了現有監護人存在客觀無法履行監護義務的之外,一定要做好蒐集現有監護人對孩子成長不利證據的工作,這是獲得孩子監護權變更訴訟的關鍵。

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就是說,對於未成年的孩子,父母是他們的法定監護人。父母雙方對子女的監護權是平等的,除因死亡、或父母子女關係的依法終止、或監護權被依法剝奪外,任何人不得加以剝奪和限制。

所以,無論離婚與否,父母雙方都對孩子有監護權和承擔監護人義務。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夫妻離婚後,孩子監護權的變更有三種情況:

一是現有的監護人喪失了監護能力;

二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權,即監護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監護的職責;

三是由於失去監護人。

監護人應該履行好監護職責,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應當積極作為,並且對於未成年子女的個人財產,不可以隨意的處分,即使存在增值的處分也不允許,如果處分之後造成損失應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