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一方代撫養子女是否可行?

父母對子女有法定的撫養義務,即使父母離婚,雙方的義務是不會消滅的。因此,夫妻在離婚之時應對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作出處理。一般來說,子女的撫養權會由夫妻雙方共同協商,實踐中會有夫妻約定子女的撫養權歸屬其中一方,但暫時由另一方代為撫養的,那離婚一方代撫養子女是否可行?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離婚一方代撫養子女是否可行?

一、離婚一方代撫養子女行不行?

如果其中一方代撫養孩子的決定是由雙主協商決定的,法律不會干涉,可以由其中一方代撫養子女。

二、法院一般會怎麼判決子女的撫養權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許多夫妻會約定由其中一方將子女撫養到一定年齡,再由擁有撫養權的一方繼續撫養子女。因此,離婚一方代撫養子女是可行的,法律上也沒有禁止該行為。不過,一方代撫養子女是建立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的,夫妻雙方在協商子女撫養問題時,應以對孩子成長有利作為首要原則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