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拒絕支付撫養費的救濟途徑該怎麼辦?

一方拒絕支付撫養費的救濟途徑該怎麼辦?

在男女雙方離婚時,如果雙方曾經生育子女,就會在離婚時涉及到子女撫養權的問題,這個時候,協議離婚的雙方可以在離婚協議中對於子女的撫養做出合法劃分,也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對子女撫養權的作出判決。

但是,實踐中,撫養費的給付問題上,除了少數一次性給付撫養費的情況,大多數情況下都是採用定期給付的方式,定期給付時間長、週期長,客觀情況變化的不定性多,這樣就難免會出現個別拒絕支付撫養費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撫養方或未成年子女可以採用哪些救濟途徑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一、雙方協商

支付孩子撫養費是夫妻雙方的事情,如果一方不給撫養費,那麼另一方肯定就得多支付撫養費,如果經濟狀況不好,從長期生活考慮,對孩子成長是不利的。但是,通過協商,只要夫妻雙方願意,也可以不支付。也就是說,協商決定只由一方支付撫養費,雙方達成一致,法律不加以干涉。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撫養費給付之訴,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對方及時支付撫養費。但是有以下三種特殊情況,可以不支付撫養費:

1、給付方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生活困難,考慮到現實情況的不允許,對方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具有相關撫養能力,可以減免或不予支付。

2、 給付方因違法犯罪被收監改造或被勞動教養,無經濟能力,無力支付撫養費。但恢復人身自由後,有了經濟來源,則仍應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

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繼父或繼母願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的,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所承擔的撫養費數額可以相對減少。但若繼父或繼母不願撫養的,非撫養方的撫養金額依然不能減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九條中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那些認為子女更改了姓氏就拒絕支付撫養費的思想是錯誤的,子女與父母的關係血脈相連,難以剪斷,因為子女姓氏改變而拒絕支付撫養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