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買房並登記在雙方名下分手後要如何處理

對於戀愛期間為了結婚而共同購房,產權登記為雙方共有的情形,如果沒有按份共有的特別約定,一般認定為共同共有。雙方終止戀愛關係後分割共有財產,符合民法典關於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的規定,一方取得房屋當予退還另一方在此期間的出資,又由於兩人在購置房屋時以共同組建家庭為目的,雙方均未提供所購房屋的產權份額有過約定的證據,故在共同取得房屋產權登記後,因市場因素房屋價值獲得增值,該增值部分的財產當依照共同共有的原則予以處理。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條,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戀愛期間買房並登記在雙方名下分手後要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