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流程是:一、申請人提交強制執行的申請書;二、法院受理強制執行的申請;三、對強制執行的申請進行復議;四、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五、法院採取強制措施。《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 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