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係經濟補償

同居關係經濟補償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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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養關係經濟補償

一般地,生父母提出解除收養關係的,將會直接損害收養人的利益,比如收養時間較長,養父母對孩子的付出越大的,那麼生父母即需要給予經濟補償。不過,因為收養時間長短,以及對子女的付出程度等,所以雙方可能會因此產生糾紛

實踐中,解除收養關係可以按照以下因素確定經濟補償:

1、當地人均消費水平;

2、撫育孩子的實際支出;

3、雙方的過錯大小等,比如養父母是否虐待被收養人,雙方關係惡化的過錯責任分配。

所以,根據以上因素確定經濟補償時,還得明確解除收養關係的原因,不管是收養人一方的責任過錯,還是被收養人以及生父母的過錯,都將直接影響經濟補償金的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