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認借條也不鑑定

被告不認借條也不鑑定

對於很多糾紛來說,需要先進行相關的鑑定才能進行協商賠償或者到法院尋求判決。那麼如果被告對予司法鑑定不認可怎麼辦呢?法院遇到這種情況會怎麼辦?有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接下來本站網的小編整理了一些資料,歡迎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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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諮詢下被告不認借條也不鑑定怎麼辦?

只要有借條並且借款人簽字,如果對方申請司法鑑定,法院應當指定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對鑑定結論不服,也可以要求鑑定人出庭作證。鑑定結論可以作為判決的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