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婚假工資規定是什麼?

浙江婚假工資規定是什麼?

一、浙江婚假工資規定是什麼?

浙江婚假工資規定是婚假最長三天。《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相關規定:

晚婚晚育假確已取消,浙江省婚假只能按上文規定執行。

故浙江婚假最長為:

婚假3天

具體規定: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3、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5、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6、婚假期間工資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

二、婚假的其他規定是什麼?

1、關於公司提到的在新制定的制度中增設休婚假的條件的條款,是有效的。因為對於婚假,法律層面只規定了假期的天數、待遇等等,但是至於結婚後多長時間內使用才有效,我們在查閱了國家、國務院部委以及上海的計劃生育條例及相關條例後,都沒有看到明確的規定。因此,在法律制度空白的情況下,應當屬於公司自主管理的範圍,公司可以通過有效的制度來規定。從規定條文字身的合理性和民主程式出發,公司的建議“一年”以及“經職代會通過”的話,應該是完全有效,一是因為一年的規定合情合理,二是經民主流程一致通過的制度對員工和公司都具有一定約束力(違法性條款除外)。

2、視情形而定。如果公司現行制度沒有限制規定,且該員工在結婚登記之前就一直在公司工作的,當其憑結婚證等證明檔案向公司請休婚假的,由於公司先前沒有做出限制,所以,這種情況下公司是需要批准其婚假的。

3、其實,這是一個“兩可”的問題。因為一方面法律有“不溯及既往(但新規定有利於當事人的除外)”的原則,所以當公司的規定對員工的權利做不利規定的時候,其效力如何會存在疑問;但是另一方面,如果經過一定的公開的、民主的程式並且經職工的同意通過了,那麼我覺得這個溯及力還是可以有依據的,個人覺得規定是有效的,但是僅供參考,若要保證法律無風險,則規定只往後有效力,往前的還是個案處理。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婚假的法律規定是非常的重要的。因為在之前的話各個地方都是存在晚婚假的,只要符合晚婚晚育的情況,那麼就可以允許延長。但是目前沒有晚婚假,所以按照法定的婚假規定就是三天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