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誰行使追索權
匯票到期後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向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一條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一)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第六十二條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書。未出具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二、匯票付款的程式
1、持票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或其代理人向付款人或付款代理人出示票據並請求付款的行為。
提示付款的當事人分為提示人和被提示人。
提示人必須是持票人或持票人的代理人。
已承兌匯票的被提示人是承兌人,未承兌匯票或見票即付的匯票的被提示人是付款人。
提示付款必須在合法的期限內進行:
①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應當在承兌人、付款人、擔當付款人的營業場所和營業時間內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是持票人行使和保全票據權利的行為,行使的是付款請求權,保全的是追索權。
2、付款人審查付款人審查主要是形式審查,包括對票據的格式、票據記載事項、背書連續性、提示付款人的身份等事項進行審查。
付款人對因其惡意或者重大過失發生錯付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3、付款付款人審查無誤後應當於持票人提示付款的當日,足額付款。
對於經審查不合格拒絕付款的應當做成拒絕證書。
持票人憑藉拒絕證書方可行使追索權。
如果付款人對見票即付或到期的票據,實施故意壓票、拖延付款、受理後無理拒付等行為的,依法應當承擔行政責任;
故意造成持票人損失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依據《票據法》的規定,票據到期後,持票人要求付款後,付款人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向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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