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貼現是否是票據轉讓行為
票據行為是以票據權利義務的設立及變更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等。而票據貼現不屬於票據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二十條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並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第二十七條持票人可以將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規定的權利時,應當背書並交付匯票。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的票據行為。
二、狹義票據行為有哪些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據並交付於受款人的行為。
它包括“作成”和“交付”兩種行為。
所謂“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製作票據,在票據上記載法定內容並簽名。
由於現在各種票據都由一定機關印製,因而所謂“作成”只是填寫有關內容和簽名而已。
所謂“交付”是指根據出票人本人的意願將其交給受款人的行為,不是出於出票人本人意願的行為如偷竊票據不能稱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稱作出票行為。
(2)背書。
背書是指持票人轉讓票據權利與他人。
票據的特點在於其流通。
票據轉讓的主要方法是背書,當然除此之外還有單純交付。
背書轉讓是持票人的票據行為,只有持票人才能進行票據的背書。
背書是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票據一經背書轉讓,票據上的權利也隨之轉讓給被背書人。
(3)承兌。
承兌是指匯票的付款人承諾負擔票據債務的行為。
承兌為匯票所獨有。
匯票的發票人和付款人之間是一種委託關係,發票人簽發匯票,並不等於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為確定匯票到期時能得到付款,在匯票到期前向付款人進行承兌提示。
如果付款人簽字承兌,那麼他就對匯票的到期付款承擔責任,否則持票人有權對其提起訴訟。
(4)參加承兌。
參加承兌是指票據的預備付款人,或第三人為了特定票據債務人的利益,代替承兌人進行承兌,以阻止持票人於匯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的一種票據行為。
它一般是在匯票得不到承兌、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無法承兌、付款人或承兌人被宣告破產的情況下發生。
(5)保證。
保證是指除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票據債務的履行、以負擔同一內容的票據債務為目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票據保證的目的是擔保其他票據債務的履行,適用於匯票和本票,不適用於支票。
(6)保付。
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諾負絕對付款責任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保付是支票付款人的一種票據行為。
支票一旦經付款人保付,在支票上註明“照付”或“保付”字樣,並經簽名後,付款人便負絕對付款責任,不論發票人在付款人處是否有資金,也不論持票人在法定提示期間是否有提示,或者即使發票人撤回付款委託,付款人均須按規定付款。
由以上的內容可以知道,票據貼現行為不是屬於票據轉讓行為,只有出票、背書、承兌屬於票據轉讓行為,其他都不是屬於票據行為,希望大家清楚這一點不要混淆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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