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開發票的規定有哪些
公司開發票的規定如下:1、發票只限於用票單位和個人自己填開使用,不得轉借、轉讓;未經國家稅務機關批准不提拆本使用發票。2、單位和個人只能按照國家稅務機關批准印製或購買的發票使用,不得用“白條”和其他票據代替發票使用,也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的使用範圍。
《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第二十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二、有關公司註冊資本的規定有哪些
公司的註冊資本實行認繳制,只需要在約定的期限內進行足額出資即可。但是未實繳的部分股權,不能參與分紅。股份公司以募集方式設立的,需要實繳後,才能向外募集。
《公司法》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公司的解散流程有哪些
公司解散按照下列流程進行:
一、在解散事由出現15天內成立清算組。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全體股東組成;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
二、清算組開展下列工作: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三、通知債權人。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債權。
四、清算結束公司登出登記。
五、在本公司所在地釋出公司解散公告。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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