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對有過錯第三人的追償權有哪些
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四條【生產者和銷售者對有過錯第三人的追償權】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二、產品責任糾紛舉證責任怎麼劃分
司法實踐中產品責任的舉證責任的分配是:
1、受害人的舉證責任受害人舉證的事項包括受到的傷害、產品缺陷存在、使用了缺陷產品、傷害是使用缺陷產品造成的、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等。
2、生產者的舉證責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產品責任糾紛生產者應當對免責事項負有舉證責任。
產品責任是無過錯責任,但不是絕對責任。
生產者的責任是否免除還要看其他法律的規定,《產品質量法》規定,生產者不承擔產品責任的情形主要有:
(1)生產者能夠證明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2)生產者能夠證明將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上不存在的;
(3)生產者能夠證明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3、銷售者的免責舉證責任銷售者承擔的是過錯責任,因此,其只要舉證產品缺陷是:
(1)產品自身存在的,而非其過錯造成的;
(2)產品的生產者是誰是明確的,銷售者的免責舉證就可以完成。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產品缺陷侵權損害是由於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賠償的責任後,生產者、銷售者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