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票據保證人對誰承擔責任
票據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責任,票據保證人向持票人支付款項後,可以向被保證人及前手追償。《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四十五條匯票的債務可以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由匯票債務人以外的他人擔當。第四十九條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匯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第五十二條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後,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二、票據保證人應承擔的責任及性質
(1)保證人的責任是同一責任。
就票據債務來說,包括主債務人的付款義務和從債務人的償還義務即追索義務;
而就票據保證債務來說,並不是確定的某種義務,可能是付款義務,也可能是償還義務。
究竟為何種義務,需要依被保證人所承擔的義務來確定。
因而,保證人的責任,也就與被保證人的責任完全一致,這就是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責任的同一性。
(2)保證人的責任是獨立責任。
票據保證行為不僅是一種保證行為,而且是一種票據行為。
因而,從保證行為的角度來說,票據保證有從屬性,作為保證債務,從屬於被保證債務,所發生的責任是從屬性責任;
而從票據行為的角度來說,票據保證有獨立性,作為票據保證債務,又相對獨立於被保證的票據債務。
基於這一點,也可以說,在票據保證上,保證人的責任是獨立責任。
(3)保證人的責任是連帶責任。
保證人的責任與被保證人的責任不僅是同一責任,而且是連帶責任。
同一責任所表明的,是在責任的性質、範圍、效力等方面的一致性,即內容上的一致性。
不過,儘管兩個責任在內容上有完全一致性,但畢竟是兩個分別成立的,並且是分別履行的債務,即保證債務和被保證債務,二者不能合二為一,因而,也就需要在兩個債務之間,確定其履行上的先後順位。
連帶責任所表明的,則是在責任承擔的過程中的同位性,即履行義務先後的同位性。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票據法》的規定,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
所以保證人對票據的持票人承擔責任。
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後,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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