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銀行保險消費投訴處理期限如何計算
銀行保險機構處理客戶投訴的,應該自收到消費投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且告知投訴人。情況比較複雜的,可以延長處理期限。《銀行業保險業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第十八條銀行保險機構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合同約定,公平公正作出處理決定,對於事實清楚、爭議情況簡單的消費投訴,應當自收到消費投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告知投訴人,情況複雜的可以延長至30日;
情況特別複雜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經其上級機構或者總行、總公司高階管理人員審批並告知投訴人,可以再延長30日。消費投訴處理過程中需外部機構進行鑑定、檢測、評估等工作的,相關期間可以不計入消費投訴處理期限,但應當及時告知投訴人。投訴人在消費投訴處理期限內再次提出同一消費投訴的,銀行保險機構可以合併處理,如投訴人提出新的事實和理由,處理期限自收到新的投訴材料之日起重新計算。在消費投訴處理過程中,發現消費投訴不是由投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受託人提出的,銀行保險機構可以不予辦理,並告知投訴提出人。
二、保險合同生效要件是什麼
按照保險合同訂立的一般原則,保險合同的有效條件包括:
(1)合同主體必須具有保險合同的主體資格。
在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都必須具備法律所規定的主體資格,否則會引起保險合同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
(2)主體合意:
簽訂保險合同的當事人雙方要合意,而且合意是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主體資格基礎上的合意,是建立在最大誠信基礎上的合意。
(3)客體合法:
投保人對於投保的標的所具有的保險利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符合社會公共利益要求,能夠在法律上有所主張,為法律所保護,否則,保險合同無效。
(4)合同內容合法。
銀行保險機構處理客戶的消費投訴時,應該自收到消費投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且告知投訴人。
情況比較複雜的,可以延長處理期限,但延期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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