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票質押合同要交印花稅嗎
進行股權質押時,簽訂的股權質押合同不需要交納印花稅,需要繳納印花稅的合同包括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帳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第三條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稅。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
二、股權質押的具體條件有哪些
(一)股權應當具有可轉讓性。
股權是股東因出資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規則和程式參與公司事務並在公司中享有財產利益的,具有轉讓性的權利。
正是由於兼備財產性和可轉讓性,股權才可以作為一種適格的質押物。
因此,判斷某公司的股權時候可以質押時,必須首先確定該股權是否可以依法轉讓。
(二)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股權轉讓的內部決策程式,如果公司章程沒有特別約定,即“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三)以股權出質的,應當簽訂書面股權質押合同。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書面股權質押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質押擔保的範圍;
質*移交的時間;
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四)以股權出質的,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辦理出質登記。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股權質押合同不是印花稅繳納的憑證,所以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憑證憑證包括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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