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接受傳票能否開庭?

一、被告不接受傳票能否開庭?

被告不接受傳票能否開庭?

被告不接受傳票也能開庭,法院可以留置在被傳喚人的住處,在法律上視為已經送達,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被傳喚人應當按傳票記載的時間到法院。如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審理判決;如果是根據法律規定必須到庭的,法院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送達必須符合下列要求或規則:

1、法院採取公告送達,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法律對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

2、公告送達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的,應當在公告中說明起訴或上訴的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的,應當說明出庭地點、時間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決書的,應當說明裁判主要內容;裁判是第一審法院作出的,還應當說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審人民法院。

3、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二、法院缺席審判適用情況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缺席判決適用於下列情況: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係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

人們處理民事糾紛的辦法很多,其中就包括訴訟。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後,通常都會再限定的期限內決定開庭審理的日期,由於我國法律規定,雖然民事組團可以委託律師處理訴事宜,但是開庭之日需要到庭,故而一般來說,任何樣主體不到,就可能不會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