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可以管理財務嗎?
不能,財經法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法人不能兼任財務負責人,企業法人法人的一種,指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取得民事權利主體資格的企業。法人是自然人的對稱,是指有獨立的組織機構和獨立支配的財產。
(一)我國的法人有兩大類:
1、是企業法人。
2、是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
(二)成立企業法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數額。
2、有組織章程、組織機構、活動場所。
3、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4、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未經核准登記的工商企業,一律不準籌建或開業,不得進行民事活動。
其中具有必要的財產和能夠獨立承擔民事、經濟責任兩個方面,是企業法人最基本特徵。企業法人確立後,必須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可以一業為主,兼營他業。企業法人對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在其職權或授權範圍內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法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如有分立、合併或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並公告。企業法人分立、合併後,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三)在下列情況下即從法律上消除企業法人的資格:
1、依法被撤銷。
2、解散。
3、依法宣告破產。
4、其他特殊原因。
法人的法律地位如果讓他擔任無疑極其敏感,是不能的。這個敏感地位一般需要掌握公司的未來發展方向的人或群體共同推薦出信任的人。而且不能是高層人的直屬關係,這也是被財經法所規定的。其實道理都一樣,公司不同的職責需要不同人來擔任,正如在社會我們在不同的地方和時間擔任著不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