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補充協議效力

保險合同補充協議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主合同與補充協議的效力



    1、主合同與補充協議


    主合同與補充協議一般不會同時產生,會有時間差,主合同成立時間在前,補充合同成立時間在後,這是補充合同產生的時間規律。


    補充協議是主合同的從屬合同,補充合同依附於主合同而成立,沒有主合同,就不會產生補充合同,這是主合同與補充合同的基本關係。


    主合同因為有了補充協議,所以使得主合同原意更準確、更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


    補充協議的編號往往是以主合同為依託而表達的,如__號合同補1、補2,這是強調二者主從關係的實質體現。


    因為有了補充協議這種特殊形式,能夠保證雙方履約順利,合同糾紛減少。


    2、補充協議的效力


    當補充合同的約定與主合同的約定發生矛盾時,應該以時間在後的約定條款為準執行。


    時間在後的約定,實際上是對主合同的原約定的重新修訂,該新約定是補充合同的精要和實質。


    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條款為準執行,那就失去了補充合同存在的意義。


    3、補充協議與合同變更


    補充協議對主合同補充太多的新約定,則該補充合同就難以稱之為補充合同了。


    補充協議對主合同修改得太多,超過了適當的量,或補充協議對主合同的實質要件進行了較大的補充修改。


    比如對價格條款,技術標準,履約期限等約定進行了不利於其中一方的修改,這也不能稱之為補充協議。


    這些補充和修改已經符合合同變更的要求,應該稱之為合同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