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施工不可抗力怎麼處理
工程施工過程中出現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程無法按約定完成的,施工單位不承擔違約責任。如果造成施工無法進行的,可以申請解除施工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第五百六十三條【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不可抗力因素範圍
(1)自然災害包括地震、洪水、海嘯、火災等,因自然災害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應使當事人被免除合同責任。
(2)政府行為它是指當事人的合同訂立以後,政府當局頒佈新的法律、政策、行政措施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當然,對政府行為的外延必須作限制性解釋,所謂政府,僅指那些具有行政規章制定權、實施權的政府部門,如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委、省政府、市政府等,而不包括各級政府下設的局、處、科、室進行日常工作頒發的檔案。
(3)社會異常事件主要是指一些偶發的事件阻礙合同的履行,如罷工、騷亂等。
這些事件是社會中人為的行為,但對於合同當事人來說,在訂約時是不可預見的,因此也可以成為不可抗力的事件。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所以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程施工不能按約定完成的,不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工程不能繼續施工的,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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