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專案未簽訂合同怎麼處理
工程專案建設未簽訂合同的,雙方可以協商補充簽訂,如果不能協商處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決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補救措施】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第七百八十八條【建設工程合同定義和種類】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第七百八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的形式】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二、建築工程糾紛處理的基本形式有哪些
1、和解,是指建設工程糾紛當事人在自願友好的基礎上,互相溝通、互相諒解,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
建設工程發生糾紛時,當事人應首先考慮通過和解解決糾紛。
事實上,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絕大多數糾紛都可以通過和解解決。
2、調解,是指建設工程當事人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發生糾紛,第三人依據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規範,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互相作出適當的讓步,平息爭端,自願達成協議,以求解決建設工程糾紛的方法。
這裡講的調解是狹義的調解,不包括訴訟和仲裁程式中在審判庭和仲裁庭主持下的調解。
3、仲裁,亦稱“公斷”,是當事人雙方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糾紛交給第三者,由第三者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
這種糾紛解決方式必須是自願的,因此必須有仲裁協議。
如果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糾紛發生後又無法通過和解和調解解決,則應及時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4、訴訟,是指建設工程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理雙方之間發生的糾紛,作出有國家強制保證實現其合法權益、從而解決糾紛的審判活動。
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未約定仲裁協議,則只能以訴訟作為解決糾紛的最終方式。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要以書面形式簽訂。
如果當事人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可以協商補充簽訂,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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