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向承包人索賠的依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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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向承包人索賠的依據有哪些?

發包人向承包人索賠價款是在工程糾紛中是很常見的糾紛型別。那麼,發包人向承包人索賠的依據有哪些? 由於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約定的義務,或是由於承包人的行為使發包人受到損失時,發包人就可以主張索賠。

一、工程反索賠的依據是什麼: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和施工規範的要求,或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甲方代表可以通知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賠償因其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這就是說,發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賠。在此類索賠中,發包人往往處於主動地位,可從應付工程款中扣除,甚至可以用留置承包人材料裝置的方法作為抵押。 

二、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 國家對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建築設計單位和建築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第五十五條 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第五十六條 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檔案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範以及合同的約定。設計檔案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應當註明其規格、型號、效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七條 建築設計單位對設計檔案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五十八條 建築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築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