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有效期的作用是什麼?

在實踐中,為了創造企業間的公平競爭,以及更好的完成專案,現都是普遍應用招標投標制。這樣有利於克服不正當的競爭。其中在投標的過程中涉及到投標有效期,那麼投標有效期的作用是什麼?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投標有效期有關問題。

投標有效期的作用是什麼?

一、投標有效期的概念

所謂投標有效期,是指招標人對投標人發出的要約作出承諾的期限。也可以理解為投標人為自己發出的投標檔案承擔法律責任的期限。按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有關規定,作為要約人的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檔案屬於要約。要約通過開標生效後,投標人就不能再行撤回。一旦作為受要約人的招標人作出承諾,並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不得拒絕。在投標有效期截止前,投標人必須對自己提交的投標檔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關於“投標有效期”的定義,《建設工程招標檔案示範文字》給出了這樣的表述:“投標有效期為投標截止日期起至中標通知書籤發日期止。在此期限內,所有招標檔案均保持有效。”

二、投標有效期的作用

投標有效期:是招標檔案規定的投標檔案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日起計算。《工程專案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29條規定:“招標檔案應該規定一個適當的投標有效期,以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標和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投標有效期從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起計算。“

我國《工程建設專案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招標檔案應當規定一個適當的投標有效期,以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標和與中標人簽訂合同。”這是我國的法規對“投標有效期”作用的闡釋。“它一方面起到了約束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不能隨意更改和撤回投標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促使招標方加快評標、定標和簽約過程,從而保證投標人的投標不至於由於招標方無限期拖延而增加投標人的風險。因為投標人的報價考慮了一定時期內的物價波動風險,一旦超過投標人考慮的時間段,風險將大大增大。看來,“投標有效期”對招標人和投標人雙方都起到了保護和約束的雙重作用。

三、投標有效期注意事項

根據《工作規範》第五十條的規定,確定投標有效期應注意以下問題:

1、招標檔案應當載明投標有效期

即招標人必須在發出招標檔案時,規定對投標人做出承諾的期限。由於藥品市場行情瞬息萬變,如果招標人的承諾遲遲不能作出,將會極大地增加投標人的經營風險。在集中招標採購試點工作階段,招標人在開標後三、五個月甚至更長時間不能發出中標通知書的情況相當普遍。為了維護投標人的利益,必須要求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載明投標有效期。

2、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日起計算,一般不宜超過90日

這一規定要求招標人在開標後90日內完成評標、定標、發出中標通知書並與投標人簽訂藥品購銷合同。一般情況下,一個集中招標採購專案的投標有效期不需要90日。如果招標人採用比較成熟電子商務方式,在30日內完成評標、定標、發出中標通知書並與投標人簽訂藥品購銷合同並無什麼困難。《工作規範》把投標有效期規定為一般不宜超過90日,是因為採用手工操作方式進行綜合評價,完成評標、定標的工作量很大,需要的時間較多。再加上不可預見的各種事項的影響,將投標有效期規定為一般不宜超過90日是有必要的。

3、評標和定標應當在投標有效期截止前30日完成

不能在投標有效期截止前30日完成評標和定標的,招標人應當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延長投標有效期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補償,因不可抗力需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除外。《工作規範》作出這一規定,是因為《工作規範》第五十四條規定招標人和投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簽訂藥品購銷合同。如果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簽訂藥品購銷合同,或者組織召開藥品購銷合同簽訂大會,把所有招標人和投標人集中起來簽訂藥品購銷合同,使簽訂藥品購銷合同所需要的時間大大縮短。

招標人雖不能在投標有效期截止前30日完成評標和定標,但只要能在投標有效期截止前完成藥品購銷合同的簽訂,就無須延長投標有效期,並承擔由此帶來的何法律責任。延長投標有效期極有可能給投標人造成損失,需要招標人給予補償。所以,招標人對是否延長投標有效期應當十分慎重。儘管不能在投標有效期截止前30日完成評標和定標,如果能夠合理利用時間,趕在投標有效期截止前同投標人簽訂藥品購銷合同,招標人不一定必須延長投標有效期。

在生活中投標時,我們需要了解投標有效期的作用,這樣可以使我們更好的瞭解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促使招標人,儘快的完成評估工作,同時投標人也不可隨意更改內容。在投標之前應瞭解相關的知識。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