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訴訟時效規定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3條的規定,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人民法院雖會受理,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36條第l項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問為一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l68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交通事故訴訟時效規定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