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車禍調解的條件有哪些

出車禍調解的條件如下: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17條的規定: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並在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當事人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
由此,現場調解只需要雙方共同請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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