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設董事會、監事會)參考範本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設董事會、監事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型別: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 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
第二章 公司的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營業期限及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名稱為: 。
(注:公司名稱應當經公司登記機關預先核准。)
公司住所: ;郵政編碼: 。
(注:1、住所應當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並與公司住所證明的記載一致。公司住所只能有一個。
2、地方人民政府對“一照多址”有具體規定的,且公司決定不採用辦理分支機構登記的方式在住所以外增設經營場所的,曾設的經營場所應記載於本條,記載方式如下:
經營場所1: ;
經營場所2: ;
……)
第六條 公司經營範圍:
(依法須經批准的專案,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注:1、公司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準。
2、經營範圍涉及《廣東省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所列事項的,應當按照相關批准檔案、證件表述;批准檔案、證件沒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規範的,參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表述。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
第八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
(注:1、依法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應當將本條修改為:“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已實繳。”
2、公司設立時或減少註冊資本時,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註冊資本數額不得低於其規定的最低限額。
3、因合併、分立而存續或者新設的公司的註冊資本,應當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印發的《關於做好公司合併分立登記支援企業兼併重組的意見》確定。)
第九條 公司可以增加註冊資本和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注:可以約定按照其他方式認繳新增註冊資本,並修改本條)
第三章 公司的股東
第十條公司股東共 個,分別是:
1、姓名(名稱):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住所: ;
2、姓名(名稱):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住所: ;
......
(注: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應當與公司股東名冊的記載一致。)
第十一條 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名冊記載資訊發生變化的,公司應當及時更新。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注:可以就股東名冊的管理部門及其管理、更新、使用規則制定相關規定,並記載於本條。)
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後,應當向已繳納出資的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的記載事項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十三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二)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的方式分取紅利。
(四)有依法律和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股權、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以及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註冊資本的權利;
(五)按有關規定質押所持有的股權;
(六)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有權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七)在公司清算完畢並清償公司債務後,按照本章程規定的方式分配剩餘財產。
(八)參加股東會,並按本章程規定的方式行使表決權;
(九)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或者監事的權利;
(十)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或者會議召集程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注:可以根據需要依法約定股東的其他權利,並記載於本條。)
第十四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本章程載明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三)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祕密;
(四)支援公司的經營管理,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五)不得抽逃出資;
(六)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七)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第四章 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
第十五條 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
1、股東姓名(名稱): ,認繳出資 萬元,在 年 月 日前繳足,其中,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其他出資方式)作價出資 萬元。
2、股東姓名(名稱): ,認繳出資 萬元,在 年 月 日前繳足,其中,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其他出資方式)作價出資 萬元。
......
(注:1、其他出資方式包括: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轉股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
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應當將本條中的“在 年 月 日前繳足”修改為“已於 年 月 日繳足。”
3、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公司,在股東繳納出資後應當依法公示;可以將繳納情況記載於本條,並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本章程。
4、註冊資本分期繳付的,可以將全體股東約定的出資期限內各股東分期出資的期數和每一期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記載於本條。
5、公司變更註冊資本的,應當將本條修改為註冊資本變更後對應的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
6、因公司合併、分立而存續或者新設的公司,其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合併協議、分立決議或者決定約定。
7、非公司企業法人改製為公司的,本章程應當載明全體股東約定的各自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全體股東的出資總額等於原非公司企業法人的淨資產,出資方式為原非公司企業法人淨資產對應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出資時間為原出資人的出資時間。)
第十六條 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對出資的非貨幣財產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注: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十七條 股東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第十八條 股東的出資期限不得超過本章程規定的公司營業期限。
(注:股東約定的出資期限應當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公司章程規定了明確的營業期限的,出資期限應當在營業期限內;股東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且其主體資格證明載明存續期限的,其出資期限應當在該存續期限內;股東為自然人的,其出資期限應當在人類壽命的合理範圍內。)
第十九條 股東不按照本章程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注: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可記載於本條。)
第二十條 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時,如資不抵債,未繳足出資的股東應先繳足出資。
第五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視為同意轉讓”,可由公司出具書面證明。
(注:對股權轉讓另有約定的,應按約定修改本條內容。)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本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的記載。
第二十五條 股東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收購本公司股權後,應當辦理減資登記。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受讓人應當承繼轉讓人的出資義務。
第二十七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繼承人應當承繼股東的出資義務。
(注:對股權繼承另有約定的,應按約定修改本條內容。)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
(注: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經理擔任,確定由經理擔任的,應當修改本條。)
第二十九條 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代表公司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他人代行職權,委託他人代行職權時,應當出具《授權委託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權,不得委託他人代行。
第三十條 法定代表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的規定,不得濫用職權,不得作出違背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的行為,不得違反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第三十一條 法定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的,應當解除其職務,重新產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任職資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者經理擔任,但其喪失董事或者經理資格的;
(三)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無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
(四)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五)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法定情形。
第七章 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三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注:可以依法規定股東會的其他職權,並記載於本條。)
第三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在每會計年度期末召開一次。
(注:可以自行約定股東會定期會議召開的頻次及時間,並相應修改本條。)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提議召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並主持;監事會不召集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並主持。
第三十六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會議通知的內容應當包括:股東會召開的時間、地點、議題等。
(注:可以約定15日以外的期限,並修改本條。)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應當對股東會會議通知情況、股東出席情況、表決情況以及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八條 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注:可以約定按實繳出資比例或者其他方式行使表決權,並相應修改本條。約定按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的,本章程第十五條應當載明股東實繳資訊。)
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作出的其他決議,應當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注:可以另行約定股東會會議通過其他決議的表決權比例,並根據約定修改本條第二款。)
股東會會議作出公司合併、分立以及減少註冊資本決議的,公司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四十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 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注:1、董事會人數應為確定數,根據需要在三人至十三人之間選擇一個具體數字。
2、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作為股東的公司,其董事會成員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並記載於本條。其他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可以有職工代表。
3、董事會有職工代表的,職工代表可以由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在公司設立登記時可以空缺,待公司成立後選舉產生,再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一條 董事每屆任期 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注: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四十二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會從董事中選舉產生。
(注:1、董事會可以設副董事長,設副董事長的,應當修改本條;
2、董事長、副董事長也可以由股東各方委派產生或者股東約定的其他方式產生,並修改本條。)
第四十三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可以約定董事會的其他職權,並記載於本條。)
第四十四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
(一)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 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四)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五)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
(注:可以約定董事會的其他表決方式,並修改本條第(五)項。)
第四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公司可以不設經理,不設經理的,應當刪除本條。)
第四十六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 人,其中股東代表 人,職工代表 人。
(注:監事會成員不少於三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第四十七條 監事會的股東代表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通過 方式選舉產生。
(注:職工代表可以由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在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時可以空缺,待公司成立後選舉產生,再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八條 監事每屆任期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四十九條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以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五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注:可以約定監事會的其他職權,並修改本條。)
第五十二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每年度召開 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注:監事會每年度召開會議至少一次。)
第五十四條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紀錄上簽名。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階管理人員的,該選舉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五十六條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一)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股東、公司賦予的權利,以保證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三)及時瞭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四)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五)如實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六)保證公司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七條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祕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十八條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由股東會決定。
(注:可以約定由董事會決定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並相應修改本款。)
公司依法律規定在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不按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應經全體股東同意。
(注:可以約定按其他方式分取紅利,並修改本款。)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任何個人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六十條 公司應當在下一會計年度開始之後 個月前將公司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六十一條 公司的部門負責保管公司的公章、營業執照。
(注:公章、營業執照的使用規則以及其遺失、毀壞、被非法佔有時申請更換或者補領的程式可自行約定,並記載於本條。)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清算
第六十二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注:可以規定公司的其他解散事由。)
第六十三條 公司出現除上一條第(三)項以外的解散事由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其中非自然人股東應當指定人員行使相應權利。
第六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六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六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
(注:可以約定按照股東認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財產,並修改本款。)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六十七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 公司的其他規定
第六十八條 股東、董事、監事應當把聯絡方式(包括通訊地址、電話、電子郵箱等)報公司置備,發生變動的,應及時報公司予以更新。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涉及的股東會會議、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可以採取口頭、電子郵件、書面等方式通知。
第七十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並由董事會決議。
(注:1、可以約定由股東會決議公司對外投資和擔保事項,並修改本款內容。
2、可以約定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的限額規定,並記載於本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七十一條 公司應當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章程、年度報告、股東繳納出資情況等資訊,具體公示內容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二條本章程於 年 月 日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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