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婚姻登記

1、申請。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既不得單方申請,也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申請結婚登記時,當事人雙方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注意:雙方的戶口本一定是註明未婚或者離異標誌的。

如何辦理婚姻登記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受理當事人結婚申請後,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以確定當事人是否符合結婚法定條件,即男女雙方是否完全自願、是否達到法定婚齡、有無配偶、有無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有無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以及各種證明檔案是否齊全。審查必須認真、細緻,依法進行。

3、登記或不予登記。經審查,對於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經審查,發現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應不予登記,並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復婚登記適用結婚登記的一般程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當事人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一)戶口證明;(二)居民身份證;(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