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長期失蹤另一方是否可以再婚

夫妻一方長期失蹤另一方是否可以再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從此規定可知,夫妻一方長期失蹤,另一方應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經過法院審理准予離婚,解除二人的婚姻關係後,另一方才可以再婚。如果沒有通過法院程式解除婚姻,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再婚的。宣告失蹤,是指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的人宣告為失蹤人的制度。所謂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後離開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後,去向不明,與任何人都無聯絡,杳無音訊。認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應當從公民離開自己的最後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連續計算滿2年,中間不能間斷,如有間斷,應從最後一次出走或最後一次來信時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登報尋找失蹤人的,從登報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