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前次離婚發生婚前個人債務,但是用再婚後取得的共同財產償還的,那在離婚時,要給另一方一半的補償款。當然,再婚後在共同生活中消費了個人婚前財產,也不能在離婚時要求對方給予補償。
再婚家庭,對財產問題相對敏感,財務清晰,不必計較,才能更幸福。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